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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6-8 9:49:08
 
    

诸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诸政发[2011]22

诸城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切实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及潍坊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全市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作为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工作,作为转方式调结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不断健全完善解决全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总体目标。以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完善住房保障方式,增加实物保障比例,切实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积极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基本原则。住房保障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分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住房保障体系上,健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内容;在住房保障方式上,坚持货币补贴和实物保障相结合;在住房保障途径上,坚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与普通商品住宅小区配建、与企业自建、与聚合居住区建设、与产业园区发展相结合。

  二、住房保障具体实施内容和方法

  ()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

  1、完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相关政策措施

  (1)调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时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公示及补贴发放按《诸城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诸政办发[2009]4)有关规定,2011年起,于每年的6月份组织实施。

  (2)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20116月起,我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范围由市区扩大到各建制镇。申报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①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②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③有诸城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提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自201110月起,我市租赁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5,低保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3.5元。

  2、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方式,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逐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科学确定建设布局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与在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实施配建相结合。根据购房者意愿、需求状况,选择部分新开发的住宅小区,按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房后10%的比例配建。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并以合同形式约定,由开发企业代建,建成后由政府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销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与企业自建相结合。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业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集资、合作建房有少量剩余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交易条件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者进行商品房开发。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与聚合居住区建设相结合。各镇街要在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在街办及镇驻地聚合居住区,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和投资主体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解决居住区内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住房问题。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与产业园区发展相结合。在住房困难职工较集中的产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基础上,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满足产业园区内符合购买条件的职工住房需求。

  2、明确供应对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3)有诸城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3、合理确定面积标准和价格标准。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根据家庭收入、人口状况等实际需求,合理确定6090平方米等套型比例。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应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部门依据有资质成本认证机构确认的合理成本,核定经济适用住房基准销售价格及上浮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4、严格规范管理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建部门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住建部门要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坚持“政府组织、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措。

  1、合理确定布局

  (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与产业园区发展相结合。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有关部门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2)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与企业自建相结合。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规范租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属政府投资建设的,由住建、物价等部门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属企业自建的,由企业在不高于市场租金水平下自行确定。

  3、明确供应对象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可以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与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相同。

  (2)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诸城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②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③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现单位工作一年以上;

  ②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③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

  ()落实住房保障资金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力度,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要全部用于建设或收购廉租住房。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要确保将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要加强使用监管,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三、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

  ()土地供应方式。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切实保证供应。

  ()减免有关费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企业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四、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住房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市政府成立全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住建、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物价、经信、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监察、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及三处街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办

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各街办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抓好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

  市住建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研究制定各项住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发改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核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住房保障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税费支持政策;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家庭收入的审查、认定;国土部门负责保障土地供应,并落实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条件;规划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条件;审计部门负责保障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政策落实和项目建设实施全程监管,坚决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各项工作。

  市政府原有住房保障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保障性住房意见通知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61日印发

 

 


文章录入:诸城房管局    责任编辑: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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